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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汨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汨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谢某某,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工,住汨罗市黄柏镇凤凰村祠堂组。被告陈某某,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工,住汨罗市黄柏镇凤凰村祠堂组。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娅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相识恋爱,1998年6月15日在汨罗市黄柏镇民政办登记结婚,1999年3月1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旭东。原、被告婚前因缺乏了解认识,过着聚少离多的日子。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被告陈某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6月15日在汨罗市黄柏镇民政办登记结婚,1999年3月1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旭东。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自2010年正月起,原告开始外出打工,双方过着聚少离多的生活,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黄柏镇政府出具的结婚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双方之所以会产生矛盾冲突,主要是由于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感情交流和思想沟通所致。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体谅,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娅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