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初字第004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凯明诉长葛市鑫博大木业有限公司、霍风琴、屈梦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明,长葛市鑫博大木业有限公司,霍风琴,屈梦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0468-1号原告:李凯明,男。被告:长葛市鑫博大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风琴。住所地:长葛市石象乡石西村。被告:霍风琴,女,汉族,1962年5月19日生。被告:屈梦桥,男,汉族,1989年5月18日生。原告李凯明诉被告长葛市鑫博大木业有限公司、霍风琴、屈梦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凯明于201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在银行中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仍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同时被告提供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魏占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