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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行终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万阳车轮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万阳轮毂有限公司,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迎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宿中行终字第0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万阳轮毂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宁波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龙庆,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沭阳县苏州路。法定代表人胡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海浩,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葛志田,该局医疗工伤科科长。原审第三人徐迎冬。委托代理人房玉琛,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万阳轮毂有限公司(下称万阳轮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行初字第00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诉讼中,上诉人万阳轮毂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万阳轮毂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万阳轮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万阳轮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徐 宁代理审判员  于元祝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桐艺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