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陈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郭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尚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