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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陈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郭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尚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