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705号原告洪某,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陈某,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自行协商解决,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少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