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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705号原告洪某,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陈某,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自行协商解决,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少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