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张凤珍与曲平、姜光海、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丹东市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裁定书同纠纷民事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珍,曲平,姜兆海,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丹东市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638号原告张凤珍。委托代理人管苏祥,系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虎,系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平。被告姜兆海。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继良,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丹东市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珍与被告曲平、姜光海、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丹东市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珍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沁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