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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刘胜军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军,深圳市彩绮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60-4号申请执行人刘胜军,男,汉族,1976年4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房村陈家村村民组。被执行人深圳市彩绮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隆文武。关于刘胜军诉深圳市彩绮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3]334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深圳市彩绮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胜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财产申报裁定、财产申报表等材料。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文东审 判 员  陈方杰代理审判员  胡慧玲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执 行 员  娄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