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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桂花与刘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花,刘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花。被执行人刘洪杰。申请执行人杨桂花与被执行人刘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桂花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