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亚礼诉被告赵东新、焦锡霞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礼,赵东新,焦锡霞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561号原告赵亚礼,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唐山市自来水公司职工,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半壁店村二小区212楼2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8811020012。被告赵东新,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唐山市自来水公司职工,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半壁店村二小区212楼2号。身份证号码130203196309013329。被告焦锡霞,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半壁店村二小区212楼2号。身份证号码130203196707152128。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礼诉被告赵东新、焦锡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礼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亚礼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亚礼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