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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亚礼诉被告赵东新、焦锡霞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礼,赵东新,焦锡霞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561号原告赵亚礼,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唐山市自来水公司职工,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半壁店村二小区212楼2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8811020012。被告赵东新,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唐山市自来水公司职工,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半壁店村二小区212楼2号。身份证号码130203196309013329。被告焦锡霞,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半壁店村二小区212楼2号。身份证号码130203196707152128。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礼诉被告赵东新、焦锡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礼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亚礼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亚礼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