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南京汉唐食品有限公司与许娟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商初字第509号原告南京汉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大马路60号。法定代表人唐月香,总经理。被告许娟,女,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汉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娟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起诉时,原告申请迟交、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后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7000元。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汉唐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子敬人民陪审员 侯裕华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杨宗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