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扬民辖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陈荣坤与崔红弟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民辖初字第2号原告陈某,男,1959年6月生,汉族。被告崔某,女,1962年7月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崔某在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现经常居住地在焦作市,故此案本院无管辖权,应移送被告常住地法院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经常居住地在焦作市,故此案本院无管辖权,被告崔某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圣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