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民四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胜素与王成路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胜素,王成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四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胜素,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路,农民。上诉人王胜素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柏乡县人民法院(2012)柏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胜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许上诉人王胜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审 判 长 袁景春代理审判员 杜 浩代理审判员 孙跃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