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秀霞与被告郑青合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霞,郑青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232号原告陈秀霞,女,出生于1974年12月5日,汉族,住鹿邑县郑家集乡。委托代理人王鹤连,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青合,男,出生于1972年12月29日,汉族,住鹿邑县郑家集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霞诉被告郑青合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绍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