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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秀霞与被告郑青合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霞,郑青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232号原告陈秀霞,女,出生于1974年12月5日,汉族,住鹿邑县郑家集乡。委托代理人王鹤连,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青合,男,出生于1972年12月29日,汉族,住鹿邑县郑家集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霞诉被告郑青合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绍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