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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安溪县虎邱镇竹园村第二十四村民小组与周海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虎邱镇竹园村第二十四村民小组,周海山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安溪县虎邱镇竹园村第二十四村民小组,地址:福建省安溪县。代表人周洪波,任小组长。被告周海山,男,1962年5月16日,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虎邱镇竹园村第二十四村民小组与被告周海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原告与被告周海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代表人不属于村村民,需变更主体,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虎邱镇竹园村第二十四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裕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