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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欧仁江、潘文进等与罗飞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仁江,潘文进,罗飞,邝福群,赖发权,彭代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369号原告欧仁江,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原告潘文进,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飞,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被告邝福群,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被告赖发权,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彭代娟,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仁江、潘文进诉被告罗飞等4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仁江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罗飞、邝福群、赖发权、彭代娟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欧仁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罗飞、邝福群、赖发权、彭代娟的财产(在61.61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二、对原告欧仁江位于北流市北流镇城西二路0166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流镇字第164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北国用(2004)第09-16688号]进行查封。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将查封的财产转让、抵押、赠与、出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昭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