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修刑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邱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郝某某,邱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修刑重字第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某,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被告人邱某某,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260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郝某某诉被告人邱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赔偿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郝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郝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郝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起诉。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卫 超人民陪审员 周文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