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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XX春与富顺县人民政府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春,富顺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自行初字第2号原告XX春,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富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邹登权,县长。原告XX春诉被告富顺县人民政府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我院于2014年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为有利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赵月维审判员  谭爱华审判员  徐 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