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XX春与富顺县人民政府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春,富顺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自行初字第2号原告XX春,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富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邹登权,县长。原告XX春诉被告富顺县人民政府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我院于2014年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为有利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赵月维审判员 谭爱华审判员 徐 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