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张文涛与李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涛,李义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张文涛,男,生于1980年5月21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德友,武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义明,男,生于1953年9月14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应宏,武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涛与被告李义明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涛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文涛负担。审判员 闫正鸿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