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杭州恒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恒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商初字第252号原告:杭州恒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顺和。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恒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686.5元,由原告杭州恒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盛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