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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陆飞与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飞,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浩祥。委托代理人孙兴华。委托代理人孙涛,上海市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飞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某理了本案。上诉人陆飞,被上诉人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意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兴华、孙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陆飞原在顺意丰公司所在集团的其他公司工作,后被调至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2月15日至2011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之后又于2011年3月1日起被调至顺意丰公司工作,并于当日与顺意丰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陆飞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810元。陆飞在顺意丰公司处担任分部经理。2011年9月21日,顺丰运输(南京)有限公司为陆飞办理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对应的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上记载的缴费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转出日期为2011年9月。陆飞2011年10月起的社会保险费由顺意丰公司缴纳。2012年12月6日上午,包括陆飞在内的各分部经理在青浦区徐泾镇双浜路的上海区总部开会,按照要求,上午会议结束后各分部经理应回本部门继续上班,但陆飞当日下午没有回岗位工作。当日下午,接到有关人员的举报后,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经营规划部高级经理王竞、经营规划部经理胡莹洁与驾驶员夏玉明到嘉定区江桥镇某宾馆内抓违纪行为,王竞、胡莹洁在宾馆二楼的棋牌室当场查获陆飞、丁某某、邓辰耀、邵玉四名分部经理在打麻将,并用带摄像功能的手机进行了录像。录像完整记录了王竞、胡莹洁在宾馆内上二楼直至找到上述人员打麻将的棋牌室,在棋牌室门口等待一下之后进入棋牌室,看见这四名分部经理正在打麻将,被发现打麻将后面对镜头时的尴尬笑容,之后起身散开准备走出棋牌室,以及王竞与胡莹洁先行下楼的经过。2012年12月10日,顺意丰公司以陆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陆飞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已向陆飞送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顺意丰公司已就解除陆飞劳动合同之事事先通知了工会。原审法院另查明:顺意丰公司施行的《员工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五类责任,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如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2)工作时间内在任何场所参与赌博(包括涉嫌赌博的活动如打牌、麻将等)……。原审法院又查明,2012年陆飞还有6天的年休假未休。顺意丰公司已经在陆飞2012年12月份工资中支付了陆飞上述6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49.21元。另外,陆飞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340.92元。原审法院再查明,2013年3月22日,陆飞申请仲裁,要求顺意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缴纳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青劳人仲(2013)办字第822号裁决,裁决顺意丰公司支付陆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363.60元、201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777元,对陆飞要求顺意丰公司按外省市非农业户籍来沪人员缴费标准缴纳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顺意丰公司与陆飞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顺意丰公司请求判令:1、不支付陆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363.60元;2、不支付陆飞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777元。陆飞请求判令顺意丰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414元;2、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另,陆飞同意仲裁有关年休假工资的裁决。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陆飞提供的苏小燕书面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故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此不予采信。现根据顺意丰公司提供的证人庭某证言、录像等证据,足以证明陆飞于2012年12月6日下午未在工作岗位,而是在某棋牌室打麻将的事实。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现陆飞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属于顺意丰公司规章制度中所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顺意丰公司与陆飞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故对于顺意丰公司要求不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陆飞要求顺意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顺意丰公司应支付陆飞2012年6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153.61元,扣除已支付的金额1,449.21元,还应支付差额3,704.40元。故顺意丰公司要求不支付陆飞201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故对陆飞要求顺意丰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作处理。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飞201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704.40元;二、驳回陆飞要求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陆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单凭顺意丰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认定2012年12月6日陆飞在上班时间打麻将,缺乏依据。实际上从该视频内容上看也没有陆飞出现,故无法证明当时陆飞与视频中的有关人员在一起打麻将。证人王竞、胡滢洁均为顺意丰公司的员工,其与陆飞有利害关系,故其证词不应认定为证据。况且,2012年12月6日陆飞根据公司的请假制度做了请假安排,与朋友一起相聚吃饭,并向法庭提供了苏小燕的证人证言。此外,案外人丁某某在另案审理中也明确表示没有与陆飞一起打过麻将,故顺意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陆飞原审时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顺意丰公司辩称,2012年12月6日下午陆飞脱岗去打麻将并被公司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有视频资料为证。陆飞签收并知晓公司的奖惩条例,公司根据陆飞上班期间打麻将的行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顺意丰公司解除与陆飞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陆飞主张2012年12月6日下午,其并未参与打麻将,而是在与朋友聚会吃饭,提供苏小燕的证词,但苏小燕并未到庭作证,故原审法院对苏小燕证词不予认可并无不妥。顺意丰公司为证明陆飞当天下午打麻将提供了相关视频资料,并当庭申请证人出庭予以作证。而陆飞以自己并未出现在视频中否认视频资料的真实性,但并表示自己并未参与麻将活动,未提供任何证据反驳被顺意丰公司的主张及证据,陆飞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法院据此采纳顺意丰公司的证据,本院认为并无不当。再者,顺意丰公司对解除陆飞劳动合同的依据和理由做出的解释合理、清晰,可以采信。由此,综合双方对争议焦点的陈述及举证,顺意丰公司对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所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顺意丰公司的请求应予支持。因赔偿金之支付,需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原判鉴于顺意丰公司不存在前述违法解除之情形,故对陆飞要求顺意丰公司支付赔偿金之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审法院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故对陆飞要求原告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作处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陆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翁 俊代理审判员  叶旭初代理审判员  谢亚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于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