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曹晓丽诉被告四川锐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四川锐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956号原告曹某某。被告四川锐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诉被告四川锐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锐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锐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周宇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