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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许淑敏、赵双霞、牛浩淼与周亚培、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淑敏,赵双霞,牛浩淼,周亚培,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许淑敏,女,1948年10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双霞,女,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牛浩淼,男,2012年5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亚培,男,1985年7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辉,经理。被执行人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洪超,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或划拨(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二、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或划拨(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占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