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60ec2aa0-a32d-455b-80a2-839e795f6ce4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德萍,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340号原告侯德萍,女,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被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贾城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德萍与被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德萍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德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德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德萍负担。审判员 李国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勇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