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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梁月娥与司徒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月娥,司徒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梁月娥,女,1975年11月11日生。被执行人司徒伟光,男,1967年3月26日生。关于梁月娥诉司徒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开法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司徒伟光应返还款项709608元及利息(以欠款总额从2012年1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给申请人梁月娥,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共12172.0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只履行了部分款项,仍欠款项420606.11及利息没有履行。根据申请人梁月娥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车管、房管、土地和银信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1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邹 华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志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