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姜松与康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松,康世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姜松委托代理人王飞,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康世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松与被告康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松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姜松负担。审判员 胡晓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