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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建拖欠物业管理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穿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邬文康,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建。本院在执行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建拖欠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案号:(2011)灵民初字第581号】中,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2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唐建在银行的存款,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1)灵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赵桂春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梁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