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枞民一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枞民一初字第00479号原告:吴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传长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