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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盛某某、姚依群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姚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杨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某。指定辩护人杨融越,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姚某某、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姚某某、徐某某,指定辩护人杨融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盛某某承接履行了山东希波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希波公司)的五只集装箱出口沙特阿拉伯的货运业务后,经由被告人姚某某介绍,让被告人徐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了销货单位为上海联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联通货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额计人民币(下同)9,746.04元。希波公司持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全部申报抵扣。2013年8月28日、9月24日、10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盛某某、姚某某接警方通知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姚某某、徐某某,指定辩护人杨融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希波公司、联通货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联通货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希波公司提供的企业网上认证结果通知书、企业网上认证结果清单及沙特集装箱清单等,证人黄某某、彭某的证言,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盛某某、姚某某、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盛某某、姚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盛某某、姚某某、徐某某是自首,提请对三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经由被告人姚某某介绍,让被告人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9,746.0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盛某某、姚某某、徐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盛某某、姚某某、徐某某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盛某某等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盛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被告人姚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姚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三、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周广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亦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