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法民初字第03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吴江与重庆市铜梁职业教育中心,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职业教育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3494号原告吴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文刚(特别授权),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发区欣鑫南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3050341-9。法定代表人刘包干,董事长。被告重庆市铜梁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铜合路203号,组织机构代码45062890-3。法定代表人刘可,校长。委托代理人欧利民(特别授权),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晓庄,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诉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交纳4400元,由原告吴江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李明星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