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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10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贾某某担任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副主任兼1组组长,在协助镇政府办理国家粮食补贴申报工作中,看到相关部门对粮补申报管理不严格,虚报耕地面积总计735亩,套领国家粮补款合计11783.55元据为已有。其中,2005、2006年被告人贾某某以本组张某、张某、贾某、贾某某、李某五人名义虚报耕地面积共计450亩,套取粮补款5305.5元,并扣下五人财政涉农补助资金活期储蓄存折,将粮补款取出;2007年贾某某以妻子张某某和儿子贾某名义虚报耕地面积285亩,套取粮补款6478.05元。2012年4月份,某某镇政府和财政所对惠农补贴资金清理整顿中,贾某某向某某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退缴全部赃款11783.55元。2013年8月24日,贾某某接检察院电话通知到检察院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记录、户籍证明、套取粮补资金明细表、承包土地基本情况、证明、2005-2006年度粮食直补分户登记表、2007-2012年度粮食种植申报、情况、摸底表、2005-2007年度粮食直补及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农户补贴表、2008年度小麦良种补贴资金分户表、关于2005-2006年度粮食直补依据说明、关于胡家寨村粮食补贴的计算说明、关于粮补发放依据若干情况的说明、张集镇政府、财政所证明、张集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贾某某退款情况的说明等;证人张某、贾某、贾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作为农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申报粮食直补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耕地面积的手段套取国家粮补款11783.55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2012年4月,被告人贾某某在某某镇政府和某某财政所清理整顿惠农补贴资金中,主动向某某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退缴全部赃款11783.55元。被告人贾某某在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接检察院通知主动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建钢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诗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