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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周某,女,生于1990年9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告王某,男,生于1979年3月2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兴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