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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民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汪德林与被告扬州春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德林,扬州春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0136号原告汪德林。委托代理人汪秀(系原告汪德林女儿)。被告扬州春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和强,职务不详。原告汪德林与被告扬州春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筱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