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吴玉丽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丽,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吴玉丽,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宽门,男,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原告吴玉丽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玉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宽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玉丽诉称,村上土地被国家湿地公园项目征收,按照有关规定,应给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77852元。其系被告村民,却未给其分配,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778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的一组村民。1985年5月原告与安徽省砀山县良梨镇暗楼村村民王公保结婚,后于2010年3月8日离婚。原告户籍一直在被告村组,并未迁出。2012年1月被告以购物卡形式给每位村民分配200元,未给原告分配,故原告诉至本院。2013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分配款200元。被告村组的土地因湿地公园项目被征收,并于2013年9月给被告一组的村民每人分配77852元,未给原告分配,故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中,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贾家滩关于湿地公园征地款分配方案、贾家滩村一组分配明细表、(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的户籍登记在被告处,现其已与外地农民离婚,客观原因户口无法迁出,故属一组村民,理应享受被告的同等村民待遇。现原告主张被告给其发放土地补偿款77852元于法有据,本案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玉丽土地补偿款778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于支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敏丹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林景姬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