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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执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279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超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超银。被执行人深圳市万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军。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确定被执行人应于签署调解协议之日起5日内支付货款17150元至申请执行人执行账户内(逾期利息以未付款为计算基数,从2013年7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至被执行人付清款项止);二、受理费58元、保全费195元均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万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7403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学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