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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杜朋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83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杜朋鹏,韩枫,张新昌,于志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新昌的工资款XXX元直至额满XXX元。二,冻结被执行人于志文的工资款XXX直至额满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