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观民一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冯定霞与胡付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定霞,胡付花,安庆市满堂红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4)观民一初字第00066号原告:冯定霞,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胡付花,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市满堂红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定霞诉被告胡付花、安庆市满堂红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定霞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定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定霞负担。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