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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潼法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秦杰,重庆市潼南县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某甲,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米泽彬,重庆市潼南县太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张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杰和被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米泽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何某乙。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开始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育。被告何某甲面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很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何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性格各异,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下半年,被告在老家带小孩读书,原告在外务工。上列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人证言等材料在卷,经开庭审理,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实属处理不当,双方应调整心态,互相包容,本着对家庭、子女负责的态度,改正自己的不足,方能建立正常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主要标准。本案中,原告除了自己陈述其夫妻感情破裂外,未能举出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有和好夫妻关系的愿望。只要双方认识并改正各自的缺点,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故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于法无据,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