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林颜英与林坤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颜英,汤坤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民初字第266号原告林颜英,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汤坤勇,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颜英与被告汤坤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颜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颜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0元,由原告林颜英负担。审判员 陈立雄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劼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