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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松执民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阙有根、阙有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丽松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与阙土法、阙火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有根,阙土法,阙火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松执民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阙有根,农民。被执行人:阙土法,农民。被执行人:阙火法,农民。申请执行人阙有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丽松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阙火法存款用于支付赔偿款2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4年2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3630元。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丽松执民字第94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