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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大高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任成宇与XX君、XX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成宇,XX君,XX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大高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任成宇,男。被告XX君,男。被告XX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成宇与被告XX君、XX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成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海英审判员  王延杰审判员  何庆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