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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前民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晓清与松原市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清,松原市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前民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清。被执行人松原市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清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前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王晓清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松原市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补偿款9560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交叉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凤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法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