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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周栋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刑终字第28号原公诉机关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生于1971年7月27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6日经旺苍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辩护人冯艳,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旺苍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自愿认罪。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某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自愿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师德雄审 判 员  马玉春代理审判员  唐 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