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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孟民二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孟民二初字第00359号原告张某某,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案件,诉讼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亚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