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杜长存与李生绪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长存,李生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262号原告杜长存,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25日。被告李生绪,男,土族,生于1968年1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长存诉被告李生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长存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长存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长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杜长存负担。审判员 李长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