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秦磊与朱涛身体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22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磊,男,土家族,1995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龙国,系秦磊姑父。被审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涛,男,汉族,1993年4月1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秦磊因与被申请人朱涛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秦磊再审申请称:本案朱涛在该纠纷中存在明显过错,理应对其被伤害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朱涛系农村居民,残疾赔偿应按农村居民的年人均收入标准计算。同时朱涛违反法律规定,提供的3张100元的车票系虚假证据。故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高县人民法院(2011)宜高刑初字82号刑事判决认定秦磊与朱涛在游戏室发生争吵后离开,秦磊守候在游戏室门外伺机殴打朱涛泄愤。当朱涛走到游戏室门口时,秦磊遂上前对其辱骂殴打,并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连刺朱涛腹部、背部三刀后逃离现场。秦磊与朱涛产生矛盾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且在争吵停息后刺伤朱涛,由此给朱涛造成的损失,秦磊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朱涛虽然是农村户籍,但朱涛的母亲在城镇与他人合伙经商,朱涛自小与母亲居住、生活在城镇。因此,朱涛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秦磊无证据证明朱涛提交的3张100元的车票系虚假证据。秦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游明安代理审判员 秦 谊代理审判员 廖 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琴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