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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季春东与陆小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春东,陆小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季春东,男。委托代理人汪义勇,男。被告陆小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春东与被告陆小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春东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小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春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1182元,由原告季春东负担。审  判  长 徐坚强审  判  员 梅小薪人民 陪 审员 袁 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吕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