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璧法民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0878号原告唐某某,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