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0878号原告唐某某,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