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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东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钱卫成与龙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卫成,龙兆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东商初字第38号原告钱卫成,男。被告龙兆福,男。原告钱卫成诉被告龙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卫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卫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兆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卫成诉称: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2月10日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325,000.00元,约定月利2分,被告于2010年12月25日至2012年12月1日分六次分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60,0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65,000.00元,利息518,06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被告龙兆福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2月10日期间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共计人民币1,325,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2分,被告于2010年2月25日至2012年12月1日分六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60,00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65,000.00元及利息518,060.00元(1,160,000.00元利息348,000.00元,从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165,000.00元利息170,060.00元从2009年12月1日至2014年2月17日),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上述事实有债权债务核对承认书、补充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和对原告举证证据的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兆福欠原告钱卫成欠款本金165,000.00元,利息518,060.00元(1,160,000.00元利息348,000.00元,从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165,000.00元利息170,060.00元从2009年12月1日至2014年2月17日),本息合计683,0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案件受理费10,630.00元,由被告龙兆福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连家兴代理审判员  柳云杉代理审判员  白丽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一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