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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冉战勇与陈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28-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战勇,陈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28-1号原告:冉战勇,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陈兴,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战勇诉被告陈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战勇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陈兴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冉战勇提供了其名下的房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冉战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冉战勇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香江世纪名城X幢XXX室商品房一套(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铭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