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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97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原告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马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