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郑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97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原告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马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婷 关注公众号“”